我國的審訊實踐中并沒有將盜竊罪限定為隱秘盜取財物的行動。持“地下偷竊說”者列舉了少量的案例來證實其學說的成立。甲在火車站下車時碰見搭客乙?guī)е欣詈托『?,便問詢乙是不是需求幫手把行李扛出站,隨后甲乙約定,由乙領(lǐng)取甲必定的待遇,甲幫乙把行李扛出車站。虹口刑事律師告訴您相關(guān)的情況是怎樣的。
甲在幫乙扛行李出站的過程當中,乙被檢票職員攔下,而乙始終注視著甲,甲依然當著乙的面將其行李扛走。甲悍然扛走乙行李的行動成立盜竊罪。
甲與乙配合商討偷竊乙地點工場的舊鋁缸體。某天晚上,甲和乙離開乙地點的工場,乙叫來值班員丙關(guān)上工場的大門,并告訴丙其欲運走工場的舊鋁缸體,丙暗示阻擋,并解釋假如向?qū)缘么耸聲郯l(fā)其獎金。
乙說:“沒事,都是舊的”。丙暗示:“橫豎我也意識你們,你們愛拿不拿,來日誥日我向向?qū)蟾嬲埵尽?。甲和乙當著丙的面運走了工場代價2 000余元的舊鋁缸體,起初丙將此事向?qū)ё髁藞蟾嬲埵?。甲和乙的行動成立盜竊罪。
行為人進入被害人家中,明知被害人盯著本人,但鑒于被害人怯懦或許患宿疾躺在床上不克不及起來,悍然拿走被害人家中的財物。這類行為在審判實踐中常被處以盜竊罪。另外,在公共場所如公交車上、集貿(mào)市場,明知他人、被害人看著自己仍公然實施扒竊的行為,審判實踐中歷來也都是以盜竊罪論處。
劉某和張某素不相識,同乘一列火車。劉某提箱內(nèi)有若干高檔物品,列車開到丙市時,停車3分鐘,張某欺騙劉某說火車在此站???2分鐘,劉某便下車吸煙,同時委托張某幫其照看提箱。3分鐘后,列車準時啟動,劉某未能及時趕上列車。在列車啟動時,劉某在站臺上眼睜睜地看著張某將其提箱據(jù)為己有。張某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應根據(jù)法令評估、實益抉擇來區(qū)別盜竊罪與搶奪罪。假如盜竊罪與搶奪罪科罪量刑的規(guī)范溝通,那么將行動無論是認定為盜竊罪仍是認定為搶奪罪并無本質(zhì)的影響,即沒有實益;反之,則有實益。
我國刑法關(guān)于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劃定及在此基礎(chǔ)上的實益抉擇存在差別,而且較為龐雜。比照1997年《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如下簡稱《刑法》)第264條(偷竊)與第267條(掠奪)的劃定不難看出,在普通情況下,對兩者作區(qū)別沒有實益,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尤其是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如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增設(shè)“入戶偷竊、照顧兇器偷竊、扒竊”以后,就有必要對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實益做區(qū)別。
比方,“地下牟取別人財物”的行動假如被認定為掠奪行動,而掠奪行動入罪請求達到“數(shù)額較大”,那么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地下牟取別人財物”的行動將無奈被認定為犯法。而《刑法修正案(八)》增設(shè)的“入戶偷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3種行為入罪(盜竊罪)沒有數(shù)額的要求。
這表明秘密扒竊行為未達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也可以被認定為盜竊罪,而“公開奪取他人財物”(如公開扒竊)如果被定性為搶奪行為會因為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而被認定為無罪,這顯然有違罪刑均衡原則。因此,應承認“公開盜竊說”,將上述在公共場所公開奪取他人占有物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
抵賴“地下偷竊說”能夠限定搶奪罪的合用局限,進而限定1997年《刑法》第267條劃定的“照顧兇器掠奪”的合用空間,以表現(xiàn)刑法的謙抑性。
甲在自家的陽臺上掏錢包時失慎將錢包掉到了樓下的馬路上,甲一方面讓其家人乙下樓去拿錢包,另外一方面在陽臺上盯著其掉在馬路上的錢包。丙照顧管束刀具途經(jīng)此地,在明知此錢包屬甲所有的情況下,掉臂甲的高聲吆喝將錢包拿走。
虹口刑事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假如將丙悍然取走被害人錢包的行動認定為掠奪行動,那么丙還可能會由于“照顧兇器掠奪”而成立搶劫罪,而果然作如此認定顯然不具有合理性。相反,如果將丙的行為認定為盜竊行為,那么因不成立“攜帶兇器搶奪”而不構(gòu)成搶劫罪,并且作這樣的認定顯然更符合罪刑均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