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徐行律師解答罰金刑在我國的適用

        日期:2021-12-25 關鍵詞:嘉定徐行律師,罰金刑,經濟犯罪

          罰金刑在刑罰制度中的地位已經由復仇時代、威嚇時代、博愛時代微不足道、當今科學時代的地位顯赫、并得到廣泛應用。在西方國家,罰金刑的適用率已高達宣告刑60%以上,進入二十世紀以來,罰金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不斷提高,甚至有取代自由刑、處于刑法典核心地位的傾向。當罰金刑在國際上被廣泛運用時,我國對罰金刑的適用在理論與實踐上都表現出什么樣的狀況,罰金刑能否適用于我國,如何適用才能發(fā)揮其最優(yōu)效果?這篇文章進行了探討。

          認識事物的基本概念是思維的起點,認識罰金刑的概念、特點及立法模式,是研究我國罰金刑適用問題的基礎。
         

          一、罰金刑的基礎概念

          (一)罰金刑的概念及特征

          罰金刑,簡稱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其具有以下特征:

          1、剝奪的是犯罪人的金錢,并且是犯罪人合法所有的金錢。我國刑法第64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2、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罰金刑是一種重要的刑罰方法,依據國家權力機關的分工,適用的主體只能是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則,法院判處罰金刑也只能依法判決,包括適用的對象和判處的幅度均應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3.罰金是由犯罪人向國家繳納的金錢。這說明義務主體是犯罪人,接收主體是國家。向國家繳納罰金是國家對犯罪人的否定性評價,充分表明罰金是國家對犯罪人財產權益剝奪的根本性質。同時也是犯罪人將功贖罪,對犯罪人本身產生的個別威懾和對社會成員產生的一般威懾。

          (二)我國罰金刑的立法模式

          罰金刑的立法模式,又稱罰金刑的運用形式,是指刑法條文中對量刑時適用罰金刑形式的規(guī)定,主要是罰金刑的單科、選科與并科等問題。根據1997年刑法,我國罰金刑有其特殊的立法模式。

          1、我國罰金刑的適用模式

          (1)單科罰金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單科適用罰金刑,均是對單位犯罪適用,沒有一處是對自然人犯罪適用的。有鑒于此,我國2000年11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第四條作了如下規(guī)定:“犯罪情節(jié)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3)犯罪是不滿十八周歲的;(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6)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此規(guī)定對于罰金刑的單科適用是一大進步,但仍對單處罰金的條件作了嚴格限制。

          (2)選科罰金

          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選科罰金,主要是短期自由刑與罰金刑的選科,但適用選科罰金刑的條文僅有9條,數量極為有限,且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則第五章、第六章,此類條文規(guī)定的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并科罰金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并科適用罰金刑,適用范圍廣,所占比例大。根據可以判處罰金還是應當判處罰金,我國刑法將并科罰金刑分為兩種方式,得并科和必并科。第一,得并科罰金。我國刑法中僅有第325條采用的是得并科罰金制,該條文規(guī)定:“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第二,必并科罰金。我國刑法規(guī)定并科罰金刑的條文中,絕大部分是必并科罰金刑。

          (4)復合罰金

          我國刑法中的復合罰金,一般是指對某種犯罪在規(guī)定自由刑的同時,還規(guī)定并處或單處罰金。如我國刑法第216條規(guī)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罰金刑立法統計分析

          有學者統計,我國1997年刑法及其修正案中規(guī)定罰金刑的罪名共有169個,單純采用并科罰金的有87個罪名,占總量的51.5%,既可以并科也可以選科的有32個罪名,占總量的18.9%,一般情節(jié)既可以并科又可以選科而加重情節(jié)均為并科的有41個罪名,占總量的24.3%,選科罰金的僅有9個罪名,占5.4%.而所有并科和可以并科的罪名中,只有第325條所規(guī)定的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為得并制,其余皆為必并制??梢姡?997年刑法中罰金刑與其他刑種的組合方式是以并科(必并制)為主,選科為輔的原則的。
         

        嘉定徐行律師解答罰金刑在我國的適用


          二、罰金刑在我國的適用的困境及分析

          在國際上罰金刑高歌猛進的今天,我國的罰金刑適用并不能因此盲目樂觀。在刑法生效以來的司法實務中,罰金刑的適用卻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對比西方國家罰金刑適用率到達60%-70%,而我國的罰金刑適用率卻無法相提并論。而在罰金刑司法實務中,最顯著也是最嚴峻的問題主要體現的罰金刑的執(zhí)行難,即所謂的“判而不繳”。導致該問題的原因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從我國罰金刑的裁判根據來看。我國刑法第52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也就是說,我國將犯罪情節(jié)作為裁量罰金刑的唯一根據。我國無論在刑法中還是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都沒有對犯罪人經濟狀祝、健康狀況、家庭狀況等與犯罪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關的因素作出規(guī)定,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刑法的一大缺憾,因為這些都與作為罰金刑的科處根據以及罰金刑是否能夠被有效的執(zhí)行有著密切的關系。立法上不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對不同經濟狀況的犯罪人判處相同數額的罰金。這樣可能導致一種情況出現:對經濟狀況差的人,可能判處的罰金數額超過其經濟承受能力,這就有可能導致執(zhí)行不能。

          其次,從我國罰金刑的規(guī)定方式來看。我國有160多個罪名可以科處罰金刑,其中有130個規(guī)定為并科罰金,不足10個為選科罰金。根據前述可以得知,我國的罰金立法模式是以并科為主,選科為輔。我國刑法又將并科罰金刑分為兩種方式,得并科和必并科。而絕大多數采用必并科,即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規(guī)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科處罰金刑。對于上述經濟狀況差的人判處的罰金數額超過其經濟承受能力的情況時,為了不至于出現法有規(guī)定而事實不能的情況,在罰金刑的規(guī)定方式上就應盡量避免必并制的規(guī)定方式,以免使司法陷于兩難境地。但在我國的此種立法模式下,在可能執(zhí)行不能的情況又采取必并制,即在判處其自由刑的同時,又必須判處罰金,就不得不使執(zhí)行難于進行。這反映了我國在罰金刑的根據上不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又在法律上規(guī)定罰金刑的必并制,使罰金刑的根據與罰金刑的規(guī)定方式之間缺乏協調的弊端。

          最后,在出現了執(zhí)行不能的情況下,我國對罰金刑執(zhí)行不能的補救措施不夠。我國只規(guī)定了罰金刑的分期繳納制,是指由受刑人分期分批地多次交納罰金。但若犯罪人經濟條件一直未得以改善,罰金刑的執(zhí)行仍陷于不能。我國沒有無償勞動取代罰金刑,是指當受刑人確無支付罰金的能力時,責令其提供勞動,用勞動的報酬折抵罰金。這樣,既可以避免罰金刑的無法執(zhí)行,而且還可以防止犯罪人借口無錢而不繳納罰金。以無償勞動代替罰金的執(zhí)行,已作為補救罰金刑之不足的一項重要措施被瑞士等國的刑法制度化。而我國刑法中,尚無類似的規(guī)定,所以,這將導致我國的罰金刑執(zhí)行陷入不能得境地而無法擺脫。
         

          三、對改善我國罰金刑適用狀況的思考

          德國法學巨儒耶林曾告誡,“刑罰猶如雙刃劍,用之得當,則國家與人民兩受其利,用之不當則國家與人民兩受其害。”任何一種制度,任何一種刑種,在任何一個國度的適用,都可能出現一些問題。這不是事物自身的問題,問題的側重點在于我們如何設計出良好的配套制度和營造良好的環(huán)境來發(fā)揮此種制度的最佳效益和最佳功能。我國罰金刑的適用狀況不盡人意,需要改善。如何改善罰金刑的適用狀況,嘉定徐行律師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轉變國家以及民眾的刑罰觀念

          國家刑罰觀念轉變不僅會影響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變化,而且由于國家的示范作用,更會在民眾之間培養(yǎng)一種寬容的生活態(tài)度,因為從我國刑事政策的角度講,“嚴打”一直是刑事政策的主調,對犯罪采取的態(tài)度非常單一,即“堵、打”,但是效果不甚明顯,我們應該嘗試著輕刑化的政策,采取疏導的方式,罰金刑執(zhí)行方式的多樣化有利于采取多種實現形式。

          2、完善我國罰金刑的裁定依據和規(guī)定方式

          我國刑法第52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也就是說,我國將犯罪情節(jié)作為裁量罰金刑的唯一根據。而西方國家大多采用兩重裁定依據,比如瑞士刑法則是關注到了罰金刑的刑罰屬性以及罪責原則對罰金刑的制約,更加強調在科處罰金刑時全面考慮行為人的各種情祝。就我國的情況而言,瑞士刑法的規(guī)定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而在科處罰金刑時,不但應當考慮到犯罪情節(jié),還應當注重犯罪分子的現有經濟條件以及潛在經濟能力。將科處罰金刑的重點放在行為人的情況之上,這也反映了對行為人的特殊預防。同時,在并科罰金的規(guī)定方式上,應以得并制為主,以必并制為輔。對于具有經濟能力的人,應判處與犯罪相適應的罰金, 對于明顯沒有繳納罰金能力的罪犯,不宜同時判處或者判處少額罰金。

          3、改進罰金刑的執(zhí)行措施以及方法

          修訂的刑法雖然規(guī)定了追繳罰金的各種方式,但追繳罰金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以查實犯罪分子是否確有可執(zhí)行的財產,雖然修訂的刑法規(guī)定了隨時追繳罰金的內容,但對于流竄作案,家在外地的犯罪分子來說,不管隨時追繳還是強制追繳都是相當困難的,一是涉及到異地執(zhí)行,需要當地司法機關配合;二是犯罪分子的財產不好掌握。有的雖有財產,但采取轉移、隱匿方式,有的根本無財產可賠,而又不符合減免繳納罰金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罰金刑的執(zhí)行措施應作如下改進:

          首先應當建立無償勞動取代罰金刑制度,當受刑人確無支付罰金的能力時,責令其提供勞動,用勞動的報酬折抵罰金。這樣,既可以避免罰金刑的無法執(zhí)行,而且還可以防止犯罪人借口無錢而不繳納罰金,,以保障罰金的實現。

          其次要少采取一次繳納,多實行分期繳納,而且指定繳納的期限應當相對長一些,不能過短。即使犯罪人有一次繳納的能力,也宜令其分期繳納,這一措施旨在延長罰金刑的效果,克服罰金刑效果差、作用小以及執(zhí)行難的缺陷。另外對于一旦構成犯罪便應當判處罰金刑的被告人的財產,應事先采取一定的監(jiān)控措施,如依法凍結、查封,防止犯罪人或者家屬轉移財產,而導致罰金刑執(zhí)行難??傊瑧撫槍嵺`中已經形成的經驗,并認真總結教訓,合理制定罰金刑執(zhí)行的合理制度,使罰金刑的運作機制保持順暢。
         

          四、罰金刑在我國適用的可能性

          罰金刑作為刑罰體體系中的刑種之一,自然具有其獨特的魅力。無論在哪個國度適用,都需要把罰金刑的優(yōu)點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優(yōu)點主要是與其它刑種的比較過程中顯現出來的,特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與生命刑和自由刑相比較,罰金刑具有可恢復性。因為生命刑的判決一旦發(fā)生錯誤,受刑人在被執(zhí)行后,將發(fā)生難以挽回的損失,因為人的生命具有不可挽回性。而自由刑的判決發(fā)生錯誤后,由于時間的一維性,同樣不可挽回。由于罰金刑所針對的是受刑人的金錢,在判決發(fā)生錯誤后,還可以返還金錢彌補缺憾。

          2、罰金刑能夠最大限度地克服自由刑特別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可避免犯罪人在獄中惡性感染。罰金刑是不剝奪犯罪人自由的刑罰,受刑人不像被判自由刑者一樣關在監(jiān)獄中,從客觀上消除了受刑人成日置身于與其它犯罪人共同生活的環(huán)境中的可能性,因而避免了其受其他犯罪人的惡性感染,再犯新罪。

          3、罰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性。正如電影《肖申克的救贖》里面的老布,出獄后最終上吊自殺,可以想象如何巨大的不適應感和壓力,使得一位老人寧愿選擇結束生命也不愿回歸社會。這就像是日本著名刑事政策學家宮澤浩一所說:“在沒有自由的地方為作復歸自由的準備,就像是在榻榻米上練習游泳一樣。”

          4、罰金刑符合經濟的原則。正如美國著名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所說:“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我們應該鼓勵適用罰金而不是徒刑,原因不僅是因為徒刑不為國家創(chuàng)造歲入,而罰金創(chuàng)造了歲入,還在于徒刑的社會成本要高于從有償付能力的被告處征收罰金的社會成本。”因為受刑人在被執(zhí)行罰金刑時,仍然可以在原來的工作崗位繼續(xù)創(chuàng)造財富,并且罰金刑的科處會使受刑人倍加努力的工作,以額外的工作所得來抵消罰金。罰金刑使得在監(jiān)外執(zhí)行成為可能,使得國家節(jié)省大筆的行刑費用,節(jié)省行刑資源以用來防止犯罪的發(fā)生或者用于國家經濟的建設。也就是說,通過刑罰成本的有限投入,以獲取最大程度的刑罰效果。

          除了以上一系列優(yōu)點之外,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罰金刑在我國適用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和民眾的逐步富裕為罰金刑在我國的適用甚至擴大適用提供了基礎。在商品經濟的今天,今天在一定條件下越來越成為健康、自由、尊嚴、甚至生命的重要支撐基礎,對絕大多數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權益,將犯罪人的此權益予以剝奪,必然使其產生強烈的痛苦,達到特殊預防的作用。

          2、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經濟犯罪日益增多,而罰金刑是對付經濟犯罪的有效手段。經濟犯罪一般是出于營利動機的犯罪,對此類犯罪,罰金刑的性質就決定了它不但能剝奪犯罪所得,還可以剝奪犯罪人實施經濟犯罪的資本,從而既可以使人感到犯罪的無利可圖,減少犯罪的誘惑力,也能從客觀上削弱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國的經濟犯罪擴大化的趨勢。

          3、法人犯罪在我國的愈發(fā)突出,更需要罰金刑發(fā)揮其獨特的功能。生命刑與自由刑是剝奪犯罪人人身權利的刑罰,人身權利是自然人所特有的權利。而法人犯罪是以法人為主體的犯罪。因此,刑罰和法人的性質都決定了死刑和自由刑對法人犯罪無法適用。而罰金刑是財產刑,而法人具有財產權,因此罰金刑是適用于法人犯罪最有力且獨特的武器。

          從以上對我國罰金刑優(yōu)點以及結合我國適用的可能性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罰金刑在中國能夠適用,而且可以擴大其適用范圍。 我國97年刑法對此也做了印證。1997年刑法在刑罰規(guī)定方面,大幅度地增加了罰金刑。在1979年刑法中,規(guī)定罰金刑的刑法分則條文只有20個,涉及21個罪名,占全部罪名的不足15%;而在1997年刑法中,規(guī)定罰金刑的犯罪有160余個罪名,超過全部罪名的30%,與1979年刑法相比,在比例上增加了一倍有余,若從絕對量上比較,則增加的更多。這樣的立法表明,立法者是要在我國現在的情勢下,提高罰金刑的地位,擴大罰金刑的適用,改變我國傳統的以自由刑與生命刑為犯罪基本刑罰的狀況,從而改變我國的重刑傳統,適應世界刑法發(fā)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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