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有些已經(jīng)既遂,而有些則屬于未遂,那么犯罪未遂有哪些特征,下面,為金山刑事律師整理了關于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具有犯罪既遂的危險
犯罪未遂的一大特色在于法益已經(jīng)處于緊迫的危險之中、具有被毀滅的危險。犯罪預備行為對法益的威脅雖然是客觀的,但卻是潛在的,即法益尚未直接面臨緊迫的危險。犯罪未遂行為則不同,其如同已經(jīng)爆發(fā)的風暴,已經(jīng)開始肆虐大地,法益已經(jīng)直接面臨著緊迫的危險,如果不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法益將會被毀滅。至于何種情形下行為具有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屬于未遂行為,何種情形下不具有這種可能性屬于預備行為,立法者撇開具體案件本身,使用“著手”一詞對此加以區(qū)分。
既然創(chuàng)設侵犯法益危險的預備行為都是可罰的,那么,危險比犯罪預備行為更大的犯罪未遂行為就更是可罰的。從客觀主義的立場來看,未遂行為具有嚴重侵犯法益的客觀危險性,是其處罰根據(jù)之所在。確認犯罪未遂行為侵犯法益的程度重于犯罪預備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可以合理確定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因為犯罪未遂侵犯法益的程度重于犯罪預備,所以,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要重于犯罪預備。若從主觀主義的立場來解釋為何對犯罪未遂的處罰重于犯罪預備,則比較困難,因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在行為人意圖侵犯法益這一點上并無不同;既然犯罪危險性沒有區(qū)別,那么,對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處罰也不應當有所差別。不過,即使采取主觀主義立場的學者,也都認為對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處罰應當有所區(qū)別。
另一方面,可以合理劃定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可罰性范圍:凡是某罪的犯罪預備具有可罰性,那么,該罪的犯罪未遂也具有可罰性。不僅如此,雖然某罪的犯罪預備不具有可罰性,但是該罪的犯罪未遂也有可能是可罰的,因為犯罪未遂在侵犯法益的程度上重于犯罪預備,預備行為本身對法益的侵犯性可能達不到可罰性的程度,但未遂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性則有可能達到可罰性程度。所以,犯罪預備的可罰性范圍小于犯罪未遂的可罰性范圍是有其道理的。
二、非本人消滅既遂危險
犯罪未遂的另一特色在于雖然其具有犯罪既遂的危險,但事實上未能犯罪既遂。在已經(jīng)著手實行但未能既遂這一點上,犯罪未遂與已經(jīng)著手后的犯罪中止是相同的。那么,何以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重于犯罪中止?對此,主觀主義的立場似乎找到了可以有所作為的天地,即犯罪未遂的行為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未能犯罪既遂,而犯罪中止的行為人是基于己意自動防止了既遂結果的發(fā)生,可見犯罪未遂的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于犯罪中止,故對犯罪未遂的處罰應當重于犯罪中止。這一解釋通俗易懂,所以接受者甚眾。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客觀主義就無法解釋為何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重于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無論行為人多么努力地防止既遂結果的發(fā)生,只要既遂結果發(fā)生了,如故意殺人后將被害人送往醫(yī)院,但被害人因傷勢過重而死亡的,這時就屬于既遂犯,不構成中止犯。由此可見,犯罪中止之所以能夠受到寬大對待,主要不是因為其人身危險性降低了,而是其在客觀上消滅了犯罪既遂的危險,使得法益免受毀滅性侵犯。
在未發(fā)生既遂結果這一點上,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相同,但在未能發(fā)生既遂結果的原因上,二者存在重大不同:犯罪未遂并非行為人本人消滅了既遂危險,而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障礙導致既遂結果無法發(fā)生;與此不同,犯罪中止則是行為人自動消滅了既遂危險,因而既遂結果無法發(fā)生。在犯罪的過程中,最容易控制犯罪過程的人當然是行為人本人,從保護處于危險之中的法益出發(fā),刑法號召行為人若能自動消滅既遂危險,即可得到寬大處理;而犯罪未遂的行為人未響應刑法的號召,刑事責任自然應重于犯罪中止。由此可見,完全可以從客觀主義的立場來解釋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重于犯罪中止的原因。
綜上,將犯罪未遂理解為已經(jīng)爆發(fā)但由于其他原因未能造成應有損害的風暴,是既形象又合適的,借此可以很好地理解犯罪未遂的法律特性。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金山刑事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