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者提供信用卡給第三者的行為如何定性?閔行區(qū)刑事律師來講講

        日期:2023-03-28 關鍵詞:閔行區(qū)刑事律師,盜竊罪

          對于分析此案,由于乙誤以為是甲的信用卡,基于貪利動機買下后使用,其主觀上并無其他犯罪人員故意,不可能構成盜竊罪或信用卡詐騙罪。如果教師認為甲只有一種盜竊信用卡的行為,并無實際使用電子信用卡的行為,那就不能以盜竊罪論處,從而也無法以盜竊罪處罰。閔行區(qū)刑事律師就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盜竊者提供信用卡給第三者的行為如何定性?閔行區(qū)刑事律師來講講

          這樣能夠處理方法顯然已經不具有科學合理性。問題的關鍵原因在于,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市場之后,自己雖未產生直接影響使用,但卻將卡賣給第三者,第三者按信用卡員工自身文化特有的功能使用了,也正是這種由于第三者地使用這些行為才導致持卡人遭受了生命財產利益損失。

          這就進一步表明對“盜竊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不能理解僅限于盜竊者本人水平直接有效使用,還應建立包括資源利用第三者使用的情形。如果是合理利用情況不知情的第三者或無刑事法律責任意識能力培養(yǎng)的人開始使用,則有很大可能也是成立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如果是盜竊信用卡業(yè)務之后,將真相告訴第三者,讓第三者去使用,這是人們利用各種知情的第三者“使用”的情形,自然有可能與第三者構成盜竊的共犯。

          另外,小偷會將偷來的信用卡自由轉讓或送給第三方,第三方使用后的大量財產,小偷可以視為“使用”被盜的信用卡內容,作為盜竊罪嗎?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來做不同的處理:

          第一,行為人進行盜竊他人的信用卡并知悉密碼后,將信用卡送給第三者并告知用戶密碼,授意第三者通過使用,第三者取得了中國大量企業(yè)財物(盜竊者分文未?。┑摹?

          在這類問題案件中,由于網絡盜竊者的授意及提供的便利,對第三者使用銀行信用卡發(fā)展起了社會決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說盜竊者的行為與第三者使用電子信用卡的行為文化之間有因果相關關系,盡管其分文未取,也應當對第三者的使用這種行為方式及其環(huán)境造成的危害嚴重后果就是承擔國家法律保護責任,即認定其實施了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

          在筆者認為看來,將《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guī)定的“盜竊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解釋為主要包含授意第三者使用、讓第三者受益的情形,有詐騙罪研究可以學習作為一種類比。

          詐騙罪的成立時間雖然我們要求管理行為人具有主觀世界上有一些非法市場占有重要他人的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占有了他人財物才算完成了經濟犯罪,但是,行為人欺騙他人將財物轉給第三者占有(即便第三者是善意取得占有),行為人為了自己選擇不占有時,也可能存在構成詐騙罪?;谖覈瑯拥睦碛?,盜竊他人信用卡后自己不使用而送給第三者使用,當然也可能導致評價為盜竊并使用了不同信用卡,依法應以盜竊罪論處。

          第二,行為人盜竊他人未設密碼的信用卡后送給第三者(包含允許第三者拿走),第三者使用信用卡取得了大量財物。對這類案件,要根據盜竊者是否知道盜竊的信用卡未設密碼來確定其是否應對第三者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盜竊者明知是未設密碼的信用卡,送給第三者就有可能被其拿去使用,從而給信用卡的所有者帶來財產損失,但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則對盜竊者應以盜竊并使用了信用卡來論,即應以盜竊罪論處。

        盜竊者提供信用卡給第三者的行為如何定性?閔行區(qū)刑事律師來講講

          因為在這樣的場合,盜竊者提供信用卡給第三者的行為,對信用卡被使用以及所有者遭受財產損失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加上其主觀上對此有認識,具備盜竊并使用信用卡的主客觀要件。如果盜竊者不知是未設密碼的信用卡而送給第三者,第三者使用信用卡取得了大量財物,對盜竊者不能以盜竊罪論處。

          如前所述,《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guī)定的“盜竊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雖不以盜竊者本人直接使用為限,還可以是利用他人間接使用,或者是教唆、幫助他人使用,但在教唆、幫助他人使用的場合,必須有教唆、幫助他人使用的故意。如果不知道第三者會拿去使用,而允許其將自己盜竊的他人的信用卡拿走,第三者避開盜竊者使用并取得了大量財物的,對盜竊者不能以使用了信用卡來論,即不構成盜竊罪。

        盜竊者提供信用卡給第三者的行為如何定性?閔行區(qū)刑事律師來講講

          閔行區(qū)刑事律師認為,這是因為盜竊者提供信用卡給第三者,雖然對第三者使用信用卡的行為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但由于信用卡是否設有密碼,對第三者能否輕易使用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盜竊者既然不知他人的信用卡未設密碼,那么,他對第三者能否使用信用卡就處于一種未知狀態(tài),從而也就不能認定其有幫助第三者使用信用卡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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