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我國企業(yè)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國家法律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定案件進行主要通過事實的證據,應當如何能夠發(fā)展形成這樣一個可以相互印證的證據理論體系,證據能力之間具有相互支撐系統(tǒng)相互印證,從而達到排除中國社會主義一般公眾的合理懷疑。因此,如毒品犯罪中僅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及同案犯的證言等,都不能形成提供一個比較完整的相互印證的證據鏈,不能同時作為定案的依據。上海浦東刑事律師曾經辦理多種販毒刑事案件,販賣運輸毒品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及技巧有自己獨到的認識?,F結合自身多年一直以來辦理毒品案件的經驗,對于被告人供述屬于他們不得定罪的孤證的情形,總結分析如下,僅供參考。
一、被告人可以拒絕認罪,同時也沒其他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自己或者一個佐證所指控的犯罪案件事實的。
二、雖然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承認自己犯有販賣、運輸毒品罪,但要供認的犯罪事實沒有其他物證和證人證言的佐證和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三、被告人所作出的供述前后進行反復,缺乏系統(tǒng)穩(wěn)定性,如在偵查工作機關和檢察監(jiān)督機關必須承認自己有罪,但是在法庭上又翻供的,且憑其他相關證據又不足以對其定罪的。
四、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一人承認共同犯罪的事實,而另一人否認共同犯罪,則沒有其他足以證明共同犯罪成立的證據,則應當承認但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犯的公開聲明相互矛盾,如甲方承認甲方與乙方一起銷售、運輸毒品,但乙方承認甲方不知情,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甲方參與犯罪的,視為甲方無罪。
上海刑辯律師認為,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要對販賣、運輸毒品罪的主要犯罪事實定罪,都需要有實物毒品的證明或者其他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僅憑被告人及其共犯的有罪供述,絕不可能定罪。毒品案件有很多被告人,因為缺乏上述過硬的證據,最后被判無罪或者檢察院撤訴。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作為定罪主要依據的孤證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充分標準,是一個成功率很高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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