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國之良器,違法犯罪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尋釁滋事行為也是如此,它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給社會安全帶來了威脅。那么你對犯罪對象區(qū)分了解多少呢?今天就和上海取保候審律師一起看看吧。
復雜客體犯罪簡單客體犯罪存在許多問題和疑問,
一般來說,在區(qū)分犯罪與犯罪時,很少考慮犯罪客體,因為犯罪客體是犯罪中隱含的要件,是從其他幾個要件中分析出來的要件。從這個角度看,犯罪客體不應當與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并列。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罪名的犯罪,在客觀表現上差異不大,很難區(qū)分,那么就需要采用反向的方法,通過犯罪對象來區(qū)分犯罪。要進行這樣的辯護,刑事律師需要有一定的理論基礎,才能從法理上解釋罪名之間的區(qū)別,特別是從原有的立法意圖上解釋罪名之間的區(qū)別。
需要犯罪對象區(qū)分罪名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尋釁滋事_故意造成傷害、敲詐中國勒索
尋釁滋事罪的主要犯罪對象是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動機不是為了侵害他人的人身或取得他人的財產,而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攻擊性和競爭性心理。 犯罪對象不確定,誰在追誰,其行為客觀上影響了社會管理秩序。 同時,犯罪客體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故意傷害罪和勒索罪只侵犯了單一客體,即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行為人犯罪的主觀方面相對簡單,犯罪對象相對明確、具體,具有特殊性。 犯罪客體的不同導致了罪名法定刑的不同。 挑釁滋事罪的法定刑為監(jiān)禁、拘役或者管制五年以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罪的首刑罰范圍為監(jiān)禁、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下。
2.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傷害、毀壞財產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客體是公共安全,次要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人的行為采取了具有相當危險性的放火、爆炸措施,從而侵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這種行為自然危害很大,法定刑也比較高。如果行為造成他大家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但對象特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的只是單純的對象,不能界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界定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律師應當考慮被告人的主觀認識、行為方式、現場環(huán)境等因素進行輕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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