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取保候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 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文專家認為很多地方的取保候審期限應縮短。為何取保候審期限應縮短,請看下文。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 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取保候審的案件辦理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監(jiān)視居住的案件最長不超過6個月。有些地方 對此條理解還存在偏差,認為公檢法三機關分別可以取保候審12個月、監(jiān)視居住6個月,這樣就可能對當事人取保候審36個月、監(jiān)視居住18個月。筆者認為, 這種理解使這類案件的辦案期限與其案件的性質不相適應,容易導致出現當事人訟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應予糾正。此外,刑訴法應在12個月、6個月 基礎上進一步縮短。
第一,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案件久拖不決,侵害了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內的合法權益。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會延長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期限;對于其他當事人來說,也會因案件辦理期限過長而加重心理上、精神上,以及精 力、財物上的負擔;對于被害人而言,則會使其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盡可能早的補償和撫慰,縮短辦案期限有利于克服以上弊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guī)定辦案期限,既是為了保障偵查、審查 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也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確保及時查清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追究。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在取保候審、監(jiān) 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但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辦案期限較長,致使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案件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長久擱置,久拖不 決??s短辦案期限,有利于確保案件及時辦理,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有利于增強法律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階 段,都作出了具體而詳細的規(guī)定,且其大多數案件的辦案期限相對于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案件要短得多。在司法實踐中,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案件大都是犯 罪情節(jié)較輕,事實清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輕微、簡單的刑事案件。這樣就出現了犯罪情節(jié)重、案情復雜的案件辦理期限短,而犯罪情節(jié) 輕、案情簡單的辦案期限相對長的不和諧現象,這種“厚此薄彼”的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訴訟法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因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案件辦案 期限要相應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