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三次修訂《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缺席審判程序”。為懲治外逃貪官,在法理上對逃犯進行刑事處罰,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缺席審判程序"可使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及時掌握證據(jù),避免因超時而導致證據(jù)丟失。
缺勤是一種例外,相應的對審(即被告出庭)是一種規(guī)范。事實上,被告未到庭而判,是侵犯人權的行為。為此,為保證該制度正確、公正地實施,對案件適用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的規(guī)定,就貪污賄賂罪而言,而且必須及時審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時,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事實已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訴諸法庭起訴。法庭復審后,對于指控罪行事實明確、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作出開庭審理決定。
上海刑事事務律師解讀:
這種缺席審判程序的先決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國內,則不能適用。
這種缺席審判程序的案件只限于:①貪污賄賂犯罪案件;②需要及時審理、經最高檢核可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主義罪。也就是說,不是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主義罪均可適用該缺席審判程序,只有同時滿足需要及時審判、經最高檢批準、重審三個條件,方可適用。
為保護缺席被告人的權益,刑法還做出一系列規(guī)定:
一、提高管轄權,由人民法院管轄。
二、確保了解情況的權利,檢察機關的傳票、控告副本必須送達被告人。被告人不依法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傳票和起訴書副本的基礎上進行審理。
三、強制辯護時,如果被告人及其近親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辯護人進行辯護。
四、賦予被告人近親關系的獨立上訴權。也就是說,除了被告自己可以上訴,他的近親還有權上訴。在其它程序中,被告人的近親必須征得被告同意,方可上訴。
五、案件之后的救濟。
①審查起訴階段到案的,檢察院應當復審;
?、趯乐匚:野踩?、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報請核準期間到案的,報請批準的檢察院應當及時撤銷報請,復審;
?、廴嗣穹ㄔ菏芾戆讣?,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茉诓门袉T生效后到案時,法院應將罪犯交付執(zhí)行刑罰。在執(zhí)行前,法院應通知罪犯,告知其對判決、裁定有異議的權利。犯罪人反對的,法院應當復審。
很明顯,貪官們以為外逃,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可以高枕無憂的想法落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