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控告被告人劉某偶犯強奸罪,于2020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在適用普通程序的基礎上,提出上訴。自由黨、自由黨、自由黨、自由黨、自由黨、自由黨、自由黨、自由黨、自由黨和自由黨。目前該案件已經(jīng)結案。2020年5月31日,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劉某偶駕車到楊浦區(qū)倒下河河段元者村二社被害人先某某家,借助于受害人熟睡之機鉆進受害人先某某家中,在受害人誤以為其丈夫的錯誤認識下,與受害人發(fā)生性關系。為了證實上述事實,檢察機關當庭宣讀了:提交了一份書面證明書.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調(diào)查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詞和辯護等證據(jù)。檢察院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偶違反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劉某偶有自首情節(jié)。提出對被告人劉某偶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被告1辯稱,當天我是到被害人家中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但她是自愿的。辯方認為,本案中存在許多疑問,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證據(jù)不足,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該案被告能否構成強奸罪,關鍵在于被告在與受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時是否違背受害人的意志,而被害人的陳述則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合理懷疑。1.犯罪發(fā)生時并不是深睡階段,受害人不應第一時間意識到被告不是他的丈夫。被害者證詞穿著褲子睡覺,被告進入其身體時才醒過來,事實上這是不可能完成的。2.如果受害人發(fā)現(xiàn)自己并非她的丈夫而進行反抗,則被告就無法繼續(xù)完成性活動,更不可能順利射精到女方身上。3.受害人事后質(zhì)問被告的姓名,與正常情況不符。與此同時,如果被告真的違反了女方的意愿,怎么能說出自己的真名。4.被害人陳述在雙方關系發(fā)生的過程中沒有認出被告人,當時雙方這么近,為何被告逃跑時才認出。5.受害人陳述稱,她反抗.喊叫時被女兒吵醒,隨后被告人便逃跑,表明性行為并未結束,但目前已確認射精已完成,表明受害人沒有反抗或反抗沒有讓女兒醒來。6.受害人夫婦隨后向公安機關說明當時受害人是通過微信通知其丈夫,聊天記錄刪除了,而被害人第二天自己則主動清理了現(xiàn)場,被害人為何會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行為。7.偵查機關在詢問受害人細節(jié)時省略了這一點,造成很難還原當時的現(xiàn)實狀況。因此,本案不能排除上述合理懷疑,不能認定強奸事實,應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判被告無罪。在本案構罪的情況下,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jīng)過審理,2020年5月31日01時許,被告劉某偶駕車到楊浦區(qū)倒下河河段元者村二社被害人先某某家,借助于受害人熟睡之機鉆進受害人先某某家中,在受害人誤以為其丈夫的錯誤認識下,與受害人發(fā)生性關系。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劉某偶主動到楊浦區(qū)公安分局自首,陳述了其與被害人先某某發(fā)生性關系。
以上事實經(jīng)法庭審理.證實了以下證據(jù):
1.報案材料證明: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先某某的丈夫如某報警,2020年5月31日1時許,劉某偶闖入我家中強奸了我妻子。2.受害人先某某陳述:2020年5月30日晚上10點30分,我在楊浦區(qū)倒倒河河鎮(zhèn)的家中睡著了,不知所措覺得有個人在我身上,我認為是自己老公沒在意,等我丈夫回來后,才發(fā)現(xiàn)丈夫不在家,這個著名的男人緊貼著我,把自己的陰莖插進我的陰道里。那時我用手推了一下那個人,想要脫身,但是由于力量有限,無法脫身,這名男子幾次前后擺動,將精液射進我的身體。那個人在射精之后,想繼續(xù)與我發(fā)生性關系,我拼命地反抗,同時質(zhì)問他是誰,一開始,這人說他是加周,我說加周不行,他叫我姐,住在我家附近,那個人說加周是另一個加周,我并不是你所說的加周。我從那個人臉上把脖子扯下來,試圖拿起手機去拍那個男人的臉,但是那個人從我手中搶過手機后,我抓著那個人的衣領說你今天不說你是誰,我不放你走,這個人后來說自己是拉旦加,后來那個人說還想和我發(fā)生關系,如果我不同意,他就不去。就在我們吵架時睡在一邊的女兒醒來,女兒問我怎么了?我會回應別人對我的欺凌。這個人看見自己的女兒醒過來就逃之夭夭,我當時看到了那個人的臉,他是我們村先吉的丈夫,名叫拉某。女孩要出去看他走了沒,我不讓她出門怕傷了女兒,女兒從封閉的門口看了一眼后說劉某偶還沒有走,在門口轉了轉,我讓女兒進去,當時我心臟病發(fā)作。后來,女兒打電話給丈夫,我把事情的經(jīng)過告訴了丈夫。當那個人逃跑時,我看見了他的臉,他是楊浦區(qū)的拉某。在此之前,我與劉某偶毫無關系,也沒跟他上床。那天晚上,我也不清楚門是否鎖上了,而是鎖上了門,但是鎖上了。
3.證人陳述。
(1)證人2的證言證實:2020年5月30日晚20時,本人與母親先某某.弟弟旦某某措在楊浦區(qū)倒河鄉(xiāng)元者村的家中睡覺,到2020年5月31日凌晨1點,媽媽哭著問媽媽:“我被爭吵吵醒了,看見一個男人從我們睡覺的屋子里跑出來,媽媽哭了。”媽媽說她受人欺負,我本來要趕出去卻被媽媽阻止。由于母親心臟病發(fā)作,當時氣喘吁吁,我在旁邊安慰她,于是我拿著媽媽的手機打給爸爸,說:“一個男人來我家了,媽媽正在哭。”打電話后我們就睡著了。
(2)證人若某的證言證實:我于2020年5月24日離開家到楊浦區(qū)塔拉臺打工,2020年5月31日我的妻子被強奸。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九點我從塔拉臺回家探望妻子,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許劉某偶到我家闖進我家,我來報案。
4.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先某某辨認出被告人劉某偶是2020年5月31日潛入其家中,并在其家中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5.楊浦區(qū)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現(xiàn)場勘察筆錄和照片10份證明書:2020年5月31日13時00分至2020年5月31日1。
中心現(xiàn)場位于該臥室內(nèi);臥室內(nèi)滬側為土炕,北側為衣柜及佛龕,實施強奸地點位于土炕西側,經(jīng)勘查在土炕西側炕面上遺留有一塑料制打火機。
因現(xiàn)場為變動現(xiàn)場,對現(xiàn)場其余部位仔細勘查后,未發(fā)現(xiàn)其他有價值痕跡物證。勘查中對現(xiàn)場周圍進行了詳細搜索,均未見可疑痕跡物品。
6.提取筆錄證明:2020年5月31日,偵查人員依法提取了被害人先某某血樣一份、陰道拭子、乳頭拭子、肛門拭子。2020年6月18日,偵查人員依法提取了被害人先某某丈夫若某血樣一份。2020年6月17日,偵查人員依法提取了被告人劉某偶血樣、龜頭拭子、陰囊拭子各一份。
7.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證明:被告人劉某偶于2020年6月16日10時05分被列為網(wǎng)上追逃人員。
8.被告人劉某偶的供述和辯解稱:202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21時,我開著自己的長安牌轎車在楊浦區(qū)停車場那的小賣鋪買了一箱青島牌啤酒,就去我妻子先XX位于楊浦區(qū)倒淌河鎮(zhèn)元者村家附近,我當時將車停在路邊后開始在車里喝啤酒,喝酒的時候我想起來先某某老公若某在塔拉臺放羊,不在家,我就想著到先某某家里找先某某,到了晚上23時我開車到先某某家附近,到她家門口后看到她們家院子門是關閉的,我當時推了一下院子門就開了,到院子我發(fā)現(xiàn)先某某家封閉門上鎖了,打不開,我推了一下左側的窗戶,窗戶能推開,推開窗戶后我從封閉窗戶翻到封閉內(nèi),我拿手機的手電筒往房子里照了一下,看到先某某在里面睡覺,然后我推開了左邊的房門走到先某某睡覺的土炕旁,我用手機的手電筒照在先某某的臉上把先某某叫醒了,我問她“我可不可以睡到土炕上”,她說“可以”,我就上炕躺在先某某的旁邊,躺下后我問她能不能睡到她的被窩里,先某某說“可以”,之后我就鉆到先某某被窩里,我拿手機手電筒照了一下,看到先某某上身穿了一件短袖,下身穿了一件線褲。我當時跟先某某說你把衣服脫了,先某某就自己將線褲脫掉了,并將上身短袖推到了乳頭處,我看先某某脫了自己的衣服,就把自己的褲子脫掉后爬到先某某身上,抓著自己的陰莖插入先某某陰道內(nèi),來回抽動五分鐘后就射精了,射到先某某陰道內(nèi)。射精后我從先某某身上下來躺在先某某旁邊,當時先某某問我是誰?我說我是拉XX。我們在說話的時候睡在先某某身邊的女兒醒了并要求先某某開燈,先某某當時看女兒醒了就跟我說“你先出去等著,我女兒上完廁所回來睡覺后我們到隔壁房子玩”,我就穿衣服跑出去藏到先某某家院子內(nèi)。她女兒出來上完廁所回去后我離開了她家回到自己的楊浦區(qū)家中。我知道先某某的老公不在家,我當晚去她家的目的就是想跟她發(fā)生性關系。當晚去她家之前沒有聯(lián)系過她,我沒有先某某的任何聯(lián)系方式,我和先某某沒有任何關系,他跟我妻子是鄰居,我們之前沒有發(fā)生過性關系。當晚發(fā)生關系時她沒有任何的推搡阻礙。
上述證據(jù),源自司法機關依法獲取,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形式合法有效,內(nèi)容客觀真實,并且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本院予以確認并采信。
關于楊浦區(qū)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出具的(滬)公(刑)鑒(DNA)字[2020]007號DNA鑒定書能否采信的問題。經(jīng)查,從鑒定內(nèi)容來看,該鑒定書中第一、二、三項鑒定意見無任何證明意義,第四項鑒定意見顯示:送檢的受害人先某某的左側乳頭拭子、秋褲襠部剪取物、胸罩粘取物、現(xiàn)場遺留的打火機粘取物、嫌疑人劉某偶陰囊拭子檢材中檢出混合基因型,但該混合基因型具體包含誰的基因型鑒定意見中沒有明確指出,且本案發(fā)生于2020年5月31日凌晨,而被告人劉某偶的檢材提取于2020年6月17日,事隔十幾天之后能否提取到有價值的檢材,存在疑問,故該鑒定意見不能證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發(fā)生過性關系,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偶供述其知道被害人丈夫不在家,去被害人家的目的就是想和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去之前沒有和被害人進行聯(lián)系,他們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其也沒有被害人的任何聯(lián)系方式,之前也沒有發(fā)生過性關系,且當晚其是翻窗進入被害人家封閉門,足以說明其主觀方面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觀方面,乘被害人熟睡之機對被害人實施奸淫行為,對此環(huán)節(jié),被害人陳述和證人拉某2的證詞以及劉某偶關于其和被害人發(fā)生了性關系的供述能夠互相印證,足以認定。綜上,劉某偶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強奸罪。劉某偶及其辯護人關于劉某偶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劉某偶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經(jīng)查,劉某偶在被列為網(wǎng)上追逃人員后自動投案,但到案后只供述了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實,對強行發(fā)生性關系這一重要事實予以否認,應認定為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公訴機關和辯護人關于劉某偶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偶乘被害人熟睡之際,基于被害人的錯誤認識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系使用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偶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偶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劉某偶雖自動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應認定為自首。公訴機關和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劉某偶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公訴意見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偶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ㄐ唐趶呐袥Q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滬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中央場地位于該臥室內(nèi),臥室內(nèi)為土炕,北側為衣櫥和佛龕,實施強奸的地點位于土炕西邊,探查土炕西側遺留的一塑料制打火機。
由于現(xiàn)場為變動現(xiàn)場,經(jīng)仔細勘察,沒有發(fā)現(xiàn)其它有價值的物證??睖y時對現(xiàn)場周圍作了詳細的搜尋,沒有發(fā)現(xiàn)有可疑物品。
提取筆錄:2020年5月31日,偵查員依法抽取被害人先某某血液樣本一份、陰道抹子、乳頭抹子、肛門擦子。11月18日,偵查人員依法對被害人先某某丈夫若某血液樣本進行提取。根據(jù)法律,于2020年6月17日,偵查員對被告人劉某偶血液樣本、龜頭拭子、陰囊拭子進行了抽取。
在逃犯登記/撤消表格證明: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劉某偶被列為網(wǎng)上追逃人員。
到案后證實:被告人劉某偶于2020年6月17日8時35分主動到楊浦區(qū)公安分局倒賣案件。之后倒倒流流河派出所將劉某偶移交到楊浦區(qū)公安局,經(jīng)該隊民警訊問,劉某偶供述了劉某偶在該小區(qū)內(nèi)的犯罪事實。
被告1的供詞和辯解稱:2020年5月底一天晚上21時,在楊浦區(qū)的停車場那家小店,我開著自己的長安牌轎車買了一箱青島牌啤酒,我的妻子XX先到楊浦區(qū)倒下河鎮(zhèn)的元者村附近,我把車停在路邊,然后開始在車上喝啤酒,喝了酒便想起了某某先生若某在塔拉臺放羊,不在家,我便想到先某某家找先某某,最后23時許,我驅(qū)車到先某某家附近,到她家后院大門緊閉,這時我把院子的門推了一下,到院子里才發(fā)現(xiàn),先某某家關著的門上了鎖,無法打開,我推了左邊的窗戶,這樣就可以把窗戶打開,推開后我就翻開了窗戶,在里面打開了,拿著手機的手電筒,照在屋里??粗饶衬吃诶锩嫠耍谑俏彝崎_左邊的大門,來到了先某某睡覺的土炕邊,拿著手機的手電筒照在首先某某人的臉上,先將先某某叫醒,我問她“我不能睡在土炕上”,她說:“可以。于是上了炕,躺在先某某身邊,躺了之后我問她能否睡到她的被窩里,先某某說“可以”,后來我鉆進了先某某的被窩,我拿起手機的閃光燈照了一眼,看見先某某在上身穿著短袖,下身穿著一條線褲。那時我告訴先某某您脫下衣服后,先某某便親自脫下線褲,并將上半身短袖推至乳頭處,我會看到,先某某脫下自己的衣服,便脫下自己的褲子后爬到先某某身上,抓住自己陰莖插入先某某陰道,前后五分鐘左右的時間就射精,射入先某某陰道。射精后我從先某某身上下來躺在前面某某旁邊,當時先某某問我是誰?我們叫XX吧。當我們說話時睡著的某某身邊的女兒醒來并要求先某某打開燈,先某某看女兒醒了就跟我說“你先出去等一下,我女兒上完廁所再回來,然后再把她放出來,然后再把她帶到我家,然后再把她帶到我家。在女兒出來上完廁所回家之后,我就離開了她家,回到了楊浦區(qū)。據(jù)我所知,先某某的丈夫不在家,今晚我到她家來是為了和她上床。那晚去她家前沒有與她聯(lián)系,我沒有先某某的任何聯(lián)系方式,我和先某某沒有任何關系,他和我太太是鄰居,我們以前沒有性行為。那天晚上,她并沒有推搡對方。
以上證據(jù)來源于司法機關依法取得,庭審舉證、質(zhì)證,形式合法有效,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相互證實,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本院予以確認并采信。根據(jù)楊浦區(qū)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滬)公(刑)鑒(DNA)字[2020]007號DNA鑒定書是否可以采信的問題。經(jīng)過查證,就鑒定內(nèi)容而言,這是一、二、三份鑒定意見,并不具有任何證據(jù)意義。第4項鑒定意見為:送檢受害人先某某的左乳頭拭子,秋褲襠部分剪取物,胸罩粘取物,經(jīng)鑒定,嫌疑人劉某偶陰囊刮子檢材中檢出混合基因型,但是在具體由哪一種混合基因類型的基因類型鑒定意見中并未明確說明,并且本案發(fā)生在2020年5月31日凌晨,與被告1號的檢材一起被提取于2020年6月17日,事情隔了十幾天后是否能提取到有價值的檢材,存在疑問,因此,本鑒定意見無法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有過性關系,本院不予采納。
至于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經(jīng)過查證,被告人劉某偶坦白自己知道被害人丈夫不在家,去被害人家的目的是想與受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去往前未與受害人聯(lián)系,他們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其也沒有受害人的任何聯(lián)系資料,此前未發(fā)生過性行為,且其是在當天晚上翻窗進入被害家庭封閉的門,足以說明其主觀方面有奸淫的目的??陀^性方面,利用被害人熟睡之機對被害人實施奸淫,對此,被害人陳述與證人拉某2的證詞及劉某偶的證詞可以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傊瑒⒛撑嫉男袨榉蠌娂樽锏臉嫵梢?,屬于強奸罪。劉某偶及其辯護人關于劉某偶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劉某偶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經(jīng)過查證,劉某偶被列為網(wǎng)上追逃人員后自動投案,但到案后僅供述已經(jīng)發(fā)生過性關系的事實,否認了強迫性關系這一重要事實,應認定為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能認定其犯罪。公訴機關及辯護人關于劉某偶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條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偶坐在被害人睡夢中,以被害人錯誤認識為基礎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系利用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應受法律制裁??胤娇馗?被告人劉某偶犯強奸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控告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劉某偶及其辯護人所提出的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劉某偶雖然自動投案,但到案后沒有如實交代其犯罪行為,不應認定是自首。檢察官及辯護人對被告人劉某偶有自首情節(jié)的公訴意見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一款、第47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偶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未服本判決的,可于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海滬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書面上訴,應提交上訴狀一份,副本三份。 上海楊浦區(qū)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