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案中特定關系人僅協(xié)助收受財物行為如何定

        日期:2021-10-08 關鍵詞:上海嘉定區(qū)受賄刑事律師事務所,嘉松北路刑事律

          

          案例:自2015年起,錠某穴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商人瓥某襁謀取利益。章某某系錠某穴情人,與瓥某襁也相識。在日常聊天中,錠某穴曾經(jīng)對章某某透露,其給過瓥某襁很多支持,幫助他從一個窮小子變成大老板。2015年,章某某向錠某穴提出,需要200萬元用于投資某項目。通過錠某穴打招呼,章某某從瓥某襁處借得200萬元,并表示賺錢后歸還。后該筆投資失敗,錠某穴向瓥某襁打招呼,請其免除章某某該筆債務,瓥某襁同意。

          

          本案中,錠某穴要求瓥某襁免除其特定關系人章某某的債務,已經(jīng)構成了受賄,對此無異議。但對于章某某是否構成錠某穴受賄的共犯,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章某某系錠某穴特定關系人,其直接參與了該200萬元的借用和免除債務過程,是受賄的參與者和獲利者,應當認定為與錠某穴構成共同受賄。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章某某系錠某穴特定關系人,但在錠某穴以免債形式收受瓥某襁賄賂過程中,其沒有與錠某穴實施共同謀劃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受賄罪共犯。
         

          嘉松北路刑事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結(jié)合案例分析如下。

          一般而言,受賄犯罪由“謀利”和“收受財物”兩個方面構成,如果特定關系人幫助請托人轉(zhuǎn)達了請托事項,收受了請托人給予的財物,并告知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則國家工作人員和特定關系人構成共同受賄。但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的情況是,特定關系人沒有轉(zhuǎn)達具體的請托事項,甚至不知道具體謀利事項,僅僅實施了收受財物的行為,這種情況該如何認定?
         

        受賄案中特定關系人僅協(xié)助收受財物行為如何定
         

          一、對所收財物性質(zhì)的明確認識和存在“通謀”是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共同受賄的兩個必備條件

          2007年“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及原理,只有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聯(lián)絡,在客觀上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因此,嘉松北路刑事律師認為,對于在特定關系人沒有轉(zhuǎn)達請托事項,而僅僅實施了收受財物行為的情形下,如果要認定為共同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在主觀上,特定關系人必須認識到所收財物的性質(zhì),清楚該財物系權錢交易的對價,進而證明其在認識方面,對實施受賄行為是明知的;第二,在客觀上,特定關系人必須存在與國家工作人員“溝通謀劃”實施收受財物的行為,進而證明其在受賄的意志方面,是積極參與的。具備了上述兩個條件,就符合共同受賄犯罪的構成特征。而對于主觀上認識到財物性質(zhì),但客觀上沒有實施“通謀”行為的特定關系人,一般不宜認定為共犯。
         

          《意見》的起草者之一劉為波也持這種觀點:“所謂通謀,是指共同謀劃,之所以在這里規(guī)定較一般共同犯罪更為嚴格的主觀條件,主要是考慮到受賄行為具有一定的復合性,也就是說,受賄行為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為他人謀利;二是收受他人財物,如第三人未參與為請托人謀利行為,或者對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利不知情,僅僅是奉命收受財物的,因不具有在為他人謀利方面的意思聯(lián)絡,故不宜將第三人作為共犯處理。”特別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證明“通謀”的證據(jù),不能僅僅是特定關系人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內(nèi)心認識,而必須是雙方真實存在的交流互動,把“通謀”以某種客觀的形式展現(xiàn)出來。這種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具體到上述案例,對于錠某穴向瓥某襁打招呼免除200萬元債務一事,章某某清楚瓥某襁同意免債的真實原因,這從錠某穴與章某某的日常交流以及一般常識中即能判斷。但在案例中,沒有能夠證明章某某與錠某穴共同溝通謀劃、要求瓥某襁免除債務的客觀證據(jù),即二人沒有“通謀”,因此,章某某沒有參與錠某穴受賄行為的意志因素,根據(jù)現(xiàn)有規(guī)定,二人不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二、特定關系人的主觀認識程度及“通謀”行為的認定標準

          實踐中,特定關系人對收受財物性質(zhì)的認識,達到何種程度,即可認定為明知?是否必須明確知曉該筆財物背后的謀利事項?此外,何種溝通可以認定為“通謀”?下面嘉松北路刑事律師舉另外一個案例具體分析。某市副市長柳某貉曾經(jīng)對妻子墟某魎說,在生意上為商人丙提供過很多幫助,但柳某貉并未告知墟某魎其幫助丙的詳細謀利事項,或只是在日常聊天中,零星、模糊地提到過。某天出門前,柳某貉對墟某魎說,丙要來家里看望你,帶了個禮物,你收下,墟某魎默認。后丙送來價值50萬元的金條,墟某魎收下后告知柳某貉。
         

          此案例中,墟某魎能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嘉松北路刑事律師認為構成。其中主要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墟某魎是否必須清楚柳某貉為丙所做的具體謀利事項。權錢交易與商品交易不同,沒有明確價碼,不是完全一一對應,也很少是當場當時完成,因此,即便是國家工作人員,對收受財物的認識也可以是概括故意,即只要知道是權錢交易的產(chǎn)物,而不必清晰地了解每筆賄賂背后對應的某項具體謀利事件。第二個問題是,柳某貉墟某魎二人的簡單溝通,能否構成“通謀”。判斷“通謀”的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存在溝通過程,該過程可能是二人的相互交流,也可能是一方說話,另外一方默認同意,只要實際達到了意思聯(lián)絡的目的即可,而不必拘泥于形式。上述案例中,柳某貉明確讓墟某魎收受該禮物,墟某魎默認,已經(jīng)構成了“共同謀劃”。綜上,墟某魎應當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  上海嘉定區(qū)受賄刑事律師事務所

         

        推薦閱讀內(nèi)容
      1. 嘉松北路刑事律師談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處
      2. 嘉松北路刑事律師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細則
      3. 以上文章來源于網(wǎng)絡,如果發(fā)現(xiàn)有涉嫌抄襲的內(nèi)容,請聯(lián)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jīng)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nèi)容。
        受賄案中特定關系人僅協(xié)助收受財物行為如何定 http://www.ompackermovers.com/shanghaishouhuizuilvshi/1458.html

        上海刑事律師咨詢微信

        律師咨詢微信號:12871916

        杭州少妇高潮对白,精品无码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精品国产1314,国产亚洲福利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