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宅基地能否繼承典型案例1992年2月,王某的父親以一家四口人(王某父母、王某與其妹妹)名義,向當?shù)卮逦瘯暾堈亟ǚ俊?999年王某高中畢業(yè),考上省城的一所大學,戶口隨之遷出,后分配到距離家鄉(xiāng)不遠的一座城市里的機關工作,婚后在市里居住。2003年6月王某的妹妹出嫁,戶口也隨之遷出,老家的住宅一直由王某的父母居住。2008年1月和2010年2月王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宅已無人居住。2010年8月,當?shù)卮逦瘯ㄖ跄常蚱涓改敢呀涍^世,村里按規(guī)定將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權收回,要求王某在規(guī)定時間里將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規(guī)定將該處住宅賣給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遭到王某的拒絕。王某認為其父母的房屋連同土地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雙方遂起爭執(zhí),訴訟至法院。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轉讓和繼承問題上有較大的分歧。宅基地的繼承應做具體分析,不應一刀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國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依據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形:1)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2)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tài)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若是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后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xù)使用故而,王某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具有繼承權的,至于其對房屋如何處分,他人無權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