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審鑒定了,二審可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一審鑒定并經(jīng)質證加以采信的,二審原則不得重新鑒定。
鑒定結論的過多過濫,以鑒代審是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一個突出問題。要切實解決好鑒定結論過濫、鑒定程序啟動隨意化的問題,特別對于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或者重復鑒定的,一定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7條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一審程序中的鑒定結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并經(jīng)當事人之間相互質證后加以采信的,二審程序中原則不再準許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二、怎樣申請重新鑒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經(jīng)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在法庭上一方提出的證據(jù)證明有程序違法的、依據(jù)不足的,都可以請求重新鑒定。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需要向法院提出,結果由法院決定。
具體的法條依據(jù)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如果證據(jù)證明被認定為是有缺陷的鑒定結論,那么,提供證據(jù)的當事人也不用著急,如果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應當不用重新鑒定。
證據(jù)證明是確定案件事實最直接的證明,如果對方提出重新鑒定的,被請求重新鑒定的一方應該積極配合,不能補足證據(jù)材料的應該接受重新鑒定,不能要求反對。
三、提起上訴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1)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2)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2)例外: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xù)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