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一、刑事自訴狀
自訴狀一式兩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再提供自訴狀副本一份。起訴狀正本和副本應當有起訴人的簽名或蓋章,副本應當與正本內容保持一致。
自訴狀應當載明: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系方式;
2.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6.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二、證明相關當事人身份的材料
自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還要提交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與起訴人身份關系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
委托律師的,還要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律師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接受委托的函件。
起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的身份證丟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交的,提交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
當事人為軍人的,應提供軍人證件及其復印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應提供經注冊地公證、認證機構公證、認證的商業(yè)登記等身份證明材料
原告是外國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根據上述文章內容,我們可知,刑事自訴案件的訴訟材料主要有刑事自訴書、自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如果還有其他相關人士的話,還有遞交相關人士的身份證明。以上就是關于刑事案件自訴案件起訴材料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