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路刑事律師談刑事審判案例指導要素參考匯

        日期:2021-09-08 關鍵詞:四平路刑事律師,刑事案例,虛假訴訟,運輸毒品,

          1.熙某箳交通肇事案

          指導要素: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滯留現(xiàn)場,有能力履行救助義務和救助能力,而未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其不救助行為而導致被害人發(fā)生第二次事故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2.網(wǎng)某甯、柳某闔、隼某籣保險詐騙、詐騙案

          指導要素:保險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兩者屬于法條競合的關系,一般應遵循特殊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行為人到案后向司法機關提供犯罪后掌握的其他同案犯聯(lián)絡方式、藏匿地址的,已經(jīng)超出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疇。帶領偵查人員抓捕同案犯,但當時并未捕獲,并不當然阻卻立功的認定,如行為人帶領偵查人員到同案犯在犯罪后的租住地,并進行現(xiàn)場指認,其協(xié)助抓捕的行為已經(jīng)完成,即使因客觀原因未能現(xiàn)場抓獲,但此后偵查人員抓捕同案犯并未再付出時間和精力,因此行為人的協(xié)助抓捕行為已經(jīng)節(jié)省了司法資源,符合立功制度的本質,應當認為立功。
         

          3.離某席故意殺人案

          指導要素:對于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觀性證據(jù)的案件,在審查證據(jù)時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審查判斷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實、可信,翻供理由是否合理,是否適用非法證據(jù)排除。

         ?。?)審查其他間接證據(jù)是否能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并排除合理懷疑。根據(jù)不同案件類型,可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其他言詞證據(jù),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jù),尸體檢驗意見、尸體照片等證據(jù),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進行比對審查,查看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對這些矛盾能否做出合理解釋,進而判斷綜合全案證據(jù),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四平路刑事律師談刑事審判案例指導要素參考匯
         

          4.貍某羥故意殺人案

          指導要素:被告人雖予否認預謀殺人,但其本人具有預謀殺人的動機,且有證據(jù)證明其在案發(fā)之前進行相關犯罪準備,實施犯罪行為后并無驚愕、恐慌、懊悔、愧疚和積極補救行為,反而實施轉移財產(chǎn)、肆意玩樂等行為,且被告人對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系預謀殺人。

          實踐中,對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在適用死刑時十分慎重,對于被告人既有從寬處罰情節(jié)又有從嚴處罰情節(jié)的,要綜合考慮各方面情節(jié)最終決定對被告人是否適用死刑,例如:被告人是否為預謀殺人,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被告人在犯罪以后是否實施了足以代表其并無悔罪表現(xiàn)的惡劣行徑,被告人自動投案的背景及價值,被害方的訴請等。
         

          5.恙某孑故意傷害案

          指導要素: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觀上的過錯實施了錯誤或者不當?shù)男袨椋以撔袨檫`背了法律或者社會公序良俗、倫理規(guī)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正當利益,客觀上激發(fā)了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實踐中,認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應具備以下條件:

         ?。?)過錯行為的實施者是被害人;

         ?。?)被害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倫理規(guī)范,應當受到社會的否定性評價,同時,這種應受譴責性應達到一定的程度,輕微的過錯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3)被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過錯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
         

          6.高某某故意傷害案

          指導要素:《刑法修正案(九)》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才能執(zhí)行死刑的規(guī)定,應當適用于該修正案實施之前已經(jīng)判決并生效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罪犯。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認定,應當根據(jù)故意犯罪的動機、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并結合罪犯在緩期執(zhí)行期間的改造、悔罪表現(xiàn)等,綜合作出判斷。對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故意犯罪決定不執(zhí)行死刑的,不需要再經(jīng)過高級人民法院的復核程序;決定執(zhí)行死刑的,則需要經(jīng)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7.瘍某梟分盜竊案

          指導要素:《刑法》第七十條關于數(shù)罪并罰規(guī)定中的“前后兩個判決”,是指前罪判決和漏罪判決,不包括減刑裁定。經(jīng)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以及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已被執(zhí)行的刑期,屬于刑罰執(zhí)行問題,雖然在漏罪并罰后的新判決中無法體現(xiàn),但可在新判決執(zhí)行過程中予以考慮。人民法院在將前罪與漏罪進行并罰作出新判決時無須撤銷原減刑裁定。
         

          8.肇某殲、魍某殯詐騙案

          指導要素:行為人明知債務人的借款已經(jīng)全部歸還,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已經(jīng)消滅,仍然故意捏造事實,起訴要求借款人及擔保人再次歸還本息,屬于刑法理論所稱的“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行為,該行為依法可以構成詐騙罪。“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行為發(fā)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日尚未處理的,應當適用修正前《刑法》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9.魍某甯詐騙案

          指導要素:司法實踐中,對詐騙罪和民事欺詐準確區(qū)分,一般應從欺騙內容、欺騙程度和欺騙結果三個方面予以界分:

          首先是欺騙內容。民事欺詐是個別事實或者局部事實的欺騙,詐騙犯罪則是整體事實或者全部事實的欺騙。

          其次是欺騙程度。如果行為人采用的欺騙手段達到了使他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物的程度,構成詐騙罪;如果行為人雖然采用欺騙手段,但并沒有達到使他人無對價交付財物的程度,則可能只構成民事欺詐。

          最后是欺騙結果,也可以從主觀上理解為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詐行為中,當事人主觀上也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但這種利益是通過民事行為,如通過履行合同而實現(xiàn)合同利益;詐騙犯罪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謀取的不是民事行為的對價利益,而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即使行為人有表面上的履約行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對方的行為,是為了犯罪的順利實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10.錠某襄詐騙案

          指導要素:詐騙數(shù)額認定應當考慮被害人實際財產(chǎn)損失。在司法實踐中,為了詐騙行為的順利實施,行為人需要一定的投入。如該種投入是以被害人之外的第三方為支出對象,因對被害人損失沒有任何彌補,故不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如該種投入直接以被害人為支付對象,考慮到其對受損的法律關系有所彌補,在特定情形下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具體而言,即:對于案發(fā)前行為人向被害人歸還的財物,以及在詐騙過程中行為人向被害人交付或者支付的有利用可能性的財物,可以從犯罪數(shù)額中予以核減。
         

          11.戴某穎、蒯某軍尋釁滋事案  

          指導要素:無論是根據(jù)《憲法》還是《刑法》有關規(guī)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度是不同的,只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才構成非法拘禁罪,實踐中,要注意將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區(qū)分開來。實施輕微暴力又同吃、同住、同行跟隨討債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對于其中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2.胡某光妨害作證、王某炎幫助偽造證據(jù)案

          指導要素:“部分篡改型”的訴訟行為,不同于在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憑空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無中生有型”行為。“部分篡改型”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但行為人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或者民事訴訟過程中,有妨害作證、偽造證據(jù)等行為的,可以分別相應地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jù)罪。
         

          13.高某云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在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應當結合民事訴訟理論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實質判斷,行為人與他人之間確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僅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篡改的,不宜簡單認定為捏造民事法律關系,進而以虛假訴訟罪論處。在民事普通共同訴訟案件中,對于某一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應當區(qū)分不同原告的行為,分別進行評價。
         

          14.恙某孑、瘍某梟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以捏造的事實獲取仲裁調解書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該仲裁調解書的,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15.塵某邇贏軸承廠訴單國強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虛假訴訟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自己的人身、財產(chǎn)權利遭到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侵害,這是提起刑事自訴的主體條件。

          第二,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通過虛假訴訟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提起刑事自訴的證據(jù)條件。

          第三,有證據(jù)證明被害人曾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控告被告人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這是提起刑事自訴的程序條件。
         

          16.肇某疾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虛假訴訟罪中的“捏造事實”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行為方式,采用隱瞞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實并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以行為造成犯罪構成要件預定的后果為既遂標準。虛假訴訟罪所保護的法益為復合法益,行為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后果之一,即可構成本罪的既遂,此處的“司法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的正常司法活動,實踐中主要表現(xiàn)為行為人提起虛假民事訴訟后導致司法機關作出錯誤裁判,或者大量占用司法資源、影響正常司法活動等兩個方面。
         

          17.貍某輸、貍某束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行為人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交付審判的,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來準確選擇所適用的罪名。具體而言,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虛假訴訟行為過程中如伴隨有妨害作證、幫助偽造證據(jù)等行為,可以相應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jù)罪。但根據(jù)虛假訴訟罪對被告人處刑較輕的,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處所稱的“處刑較輕”,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法定刑較輕,而非被告人可能實際被判處的刑罰較輕。
         

          18.張某民虛假訴訟案   

          指導要素:虛假訴訟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以客觀危害后果為主要依據(jù)的原則,應當堅持謙抑性原則,應當堅持體系解釋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后,對虛假訴訟罪“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直接按照該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認定即可。
         

          19.侯某英非法行醫(yī)案

          指導要素:被告人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在診所負責人默許的情況下長期獨立從事醫(yī)療活動,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行醫(yī)罪,而不構成醫(yī)療事故罪。
         

          20.解某芳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指導要素:對于破壞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綜合考量涉案動物的瀕危程度、野外種群情況、人工繁育情況、用途、行為手段和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妥當處理,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1.孫某柱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指導要素:行為人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場所為吸毒者提供毒品并收取毒品費用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22.齊某賀販賣、運輸毒品案 

          指導要素:毒品代購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毒品代購是指行為人受吸毒者委托無償為吸毒者代為購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廣義的毒品代購,既包括狹義的毒品代購,也包括明知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代購毒品以及介紹毒品買賣等情形。行為人與購毒者缺少共同犯罪故意、脫離居間介紹性質,實質地參與到毒品交易環(huán)節(jié)中,成為獨立上家的,應當認定其為毒品犯罪的實行犯,而非共犯。
         

          23.王某珍容留賣淫案

          指導要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屬于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上述規(guī)定中的前半段“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中的“賣淫行為”既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賣淫行為,也包括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而后半段“容留、介紹賣淫行為”中的“賣淫行為”,僅指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一年內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而被判處刑罰的,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該解釋條款所稱“一年內”的起算節(jié)點,應是行為發(fā)生時間,而非行政處罰時間。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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