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林路刑事犯罪律師答哪些上訪行為屬違法犯罪

        日期:2021-12-06 關鍵詞:徐匯區(qū)楓林路刑事犯罪律師,上訪行為,上海徐匯區(qū)

          依據(jù)公安部新修訂的《關于公安機關處理信訪活動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以下32種上訪行為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或刑事責任:
         

          1.煽動、串通、脅迫、引誘他人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等違法行為,以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為限。

          2.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jié)嚴重,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主要分子及其他積極參與者的刑事責任。
         

          3.為了產(chǎn)生社會影響,發(fā)泄不滿情緒,實現(xiàn)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沖撞,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此類推。
         

          4.以提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理由,非法截取、強登、扒乘機動車輛或其他交通工具,或在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5.在信訪接待處,其他國家機關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中非法攜帶火器、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用具,或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及其他危險物質(zhì)的,應立即制止,收繳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危險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30條規(guī)定,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的,違法攜帶火器,彈藥,管制刀具,危險品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楓林路刑事犯罪律師答哪些上訪行為屬違法犯罪

         

          6.違反《信訪條例》第16條、第18條、第16條規(guī)定,在同一信訪事項上多次前往信訪接待場所查訪,拒不按《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推選代表,經(jīng)過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或阻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7.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拒絕通過法定途徑提出申訴,不按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復查,經(jīng)審查或申訴已依法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jīng)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捕無效的,根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違反單位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8.棄置于信訪接待處,或因年老、年幼、體弱多病、患有重病、肢體殘疾等生活無法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jīng)過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或者阻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的,依法予以罰款;
         

          9.在信訪接待處放置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停放尸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對影響信訪工作秩序進行批評教育,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為破壞單位秩序,對非法停放的尸體,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0.采取放火、爆炸或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眾安全等行為,符合《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1.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以毆打他人、致傷處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故犯,明知故犯,故意用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2.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公開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以侮辱罪,污蔑罪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侮辱、誹謗情節(jié)嚴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嚴格執(zhí)行《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處理誹謗案件的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除對社會治安和國家利益有嚴重危害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告知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訴。
         

          13.寫信或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或多次發(fā)出辱罵、恐嚇或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1項、第5項規(guī)定,以威脅人身安全、干擾正常生活、發(fā)送信息等違法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4.窺視、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等行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以違反隱私罪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依照刑法第253條之二項之規(guī)定,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15.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接受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對誣告陷害依法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6.在信訪接待處或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體,情節(jié)惡劣,并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在公共場合故意裸體裸體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17.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對故意破壞財物進行治安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18.為了造成社會影響,采取極端鬧訪行為,繼續(xù)進行纏訪,要挾手段,敲詐,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敲詐罪追究刑事責任:以敲詐罪追究刑事責任。
         

          19.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的,以詐騙罪處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在國家機構辦公室周圍進行靜坐、張貼告示、分發(fā)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著裝、出示狀紙、威脅自我傷害、自殺者、自殺者或非法聚集者,經(jīng)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依照《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經(jīng)警告、勸告或制止,收繳有關材料、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二、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者的刑事責任;多人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根據(jù)刑法第290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首要分子及其他積極參與者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21.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布告,分發(fā)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著裝、出示狀紙、或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活動或國內(nèi)、國際重要會議時,在場館周圍、活動區(qū)域或場內(nèi)從事上述行為的,如發(fā)現(xiàn)批評和教育不起作用,根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警告、訓誡或制止,收繳有關材料和橫幅,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三項、第5條,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所,在大型活動場所展示侮辱他人物品,扔在大型活動場所的雜物要依法進行【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妨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2.在信訪接待處,國家機關其他機關門前或交通通道被阻塞,交通阻塞或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運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為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首要分子刑事責任。
         

          23.在外國使領館內(nèi),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靜坐、張貼告示、散發(fā)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著裝、出示狀紙等行為或非法聚集,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八條,應立即制止,迅速帶離現(xiàn)場,收繳有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第一款第一項,第2款規(guī)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者犯下的罪行【追究刑事責任】。
         

          24.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以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煽動和策劃非法集會,舉行集會、游行、游行、示威未經(jīng)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而進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方法、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過程中,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予以制止,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制驅(qū)散,并依法將其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立即將其拘押;符合《集會游行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對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拘留;拒絕服從解散命令,并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罪應負刑事責任。如在集會、游行期間發(fā)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追究責任。
         

          25.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筑、鐵塔、煙囪、樹木或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積極組織解救人質(zhì),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要追究主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破壞社會秩序的人的刑事責任;與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相一致的,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主要分子【刑事責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購票,或者在其他方面無理取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7.散播謠言、謊報險情、暴發(fā)、警報、投擲假爆炸物、毒物、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威脅實施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品,造成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照刑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擲火藥、爆炸物、投擲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為制造制造虛假危險物質(zhì)的犯罪,制造、制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28.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強行沖破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或妨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即第四項,通過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和其他車輛,對妨礙公務、妨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qū)依法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妨礙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的,以暴力、威脅性手段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9.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任意毀壞、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30.煽動群眾暴力抵制國家法律,實施行政法規(guī),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31.通過網(wǎng)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復制、傳播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集會,根據(jù)《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國際聯(lián)網(wǎng)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游行、示威、編造險情、疫情、警情、威脅進行爆炸、放火、投擲危險品或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依法予以警。  上海徐匯區(qū)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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