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詐騙罪律師:民事詐騙是詐騙罪嗎?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專辦詐騙罪案件的律師回答說,民事欺詐行為只要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且涉案金額達到法定的數(shù)額,應認定為詐騙罪。詐騙罪的數(shù)額認定應立足于被告人角度兼顧保護被害人利益。
【案件詳情】2018年5月15日至7月20日,被告人夏迎某濱、夏海樓等人竄至河南洛陽市、焦作市、平頂山市等地,租用酒樓,以家紡產(chǎn)品展銷會的名義,通過免費贈送禮品為由聚攏老年人群參加,夏迎某、夏海某在此過程中負責購買禮品、租賃場地并安排其他被告人夏賓賓、馮明某、劉福某毅等人進行發(fā)傳單、發(fā)送禮品、維持現(xiàn)場秩序、看車等工作。夏迎某、權紅某通過講課的方式,虛構其產(chǎn)品具有治療疾病方面等功效,再以退還貨款、出資赴少林寺旅游、去鄭州看梨園春節(jié)目等名義,騙取多名被害人貨款共計352220元。2018年5月24日,武陟縣多名被害人向武陟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報警稱被騙,武陟縣公安局民警立即展開調查,通過視頻追蹤、摸排走訪等方式發(fā)現(xiàn)上述被告人有重大嫌疑,7月20日在郟縣境內(nèi)將上述被告人抓獲,經(jīng)審訊各被告人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法院判決】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夏迎某、夏海某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二至八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觀點】上海詐騙罪律師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本案是民事欺詐行為還是詐騙行為;二是犯罪成本是否應予以扣除。
1.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關系。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是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表示行為。詐騙罪與民事欺詐雖然從法律性質、認識因素、社會危害性、危害結果等不同方面有區(qū)別,然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不是對立或互斥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是可以同時成立的。故在司法實踐中判斷一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不能從證明其是民事欺詐來否定其是詐騙罪,應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入手,以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夏迎濱等人不具備進行真實交易的主觀意圖,在其開展的所謂家紡展銷活動中采取虛構商品具有治病功效、發(fā)放小禮品等形式吸引眾多老年人參加,并通過承諾退還貨款的手段促使老年人積極付款,當所收款項達到一定程度后即卷錢逃離,并且事先對逃離的路線、方式、次序精心謀劃。另外,其所謂的帶被害人旅游、現(xiàn)場觀看知名節(jié)目純屬編造。因此,可以認定被告人夏迎濱等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的欺騙手段,其行為不是正常的市場營銷行為。行為人通過欺騙方法獲取非法利益,這種超出法律允許范圍的獲取非正當利益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2.詐騙罪數(shù)額是否應扣除犯罪成本。上海律師事務所的詐騙罪律師說,對此在實務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詐騙罪數(shù)額應當扣除犯罪成本,另一種觀點是不應該予以扣除,以被告人從被害人處騙來的財物進行認定。律師認為,任何案件不能一概而論,應當考慮具體的案情。就本案而言,向被害人發(fā)放的羽絨被、蠶絲被等物品,系被告人夏迎濱等為了實施犯罪所必要的手段,不能從涉案金額中予以扣除。在案證據(jù)顯示這些物品的價格非常低廉,是為了吸引被害人目光,并為其最后逃跑作為掩飾的,故不能從犯罪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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