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上海刑事律師說除以上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于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聯(lián)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雖然該規(guī)定中沒有出現(xiàn)“推定”或“假定”無罪的規(guī)范性表述,但卻含有無罪推定的精神。同時,在該法第162條第(3)項中還相應規(guī)定了罪疑從無原則,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追訴者在被起訴前處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后則處于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將其視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3、疑罪從無,即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