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上海刑事律師咨詢介紹案件詳情:2014年6月以來,被告人藍某甲、藍某乙經商議達成販賣毒品的合意后,租住在南寧市安吉大道蘇盧北路北14里x號二樓出租房。之后,由藍某乙負責購買毒品,提供毒品來源,藍某甲負責販賣,所得收益二人共同使用。2014年7月12日0時許,二人在出租房得知韋某要購買毒品后,藍某甲到8號樓大門口處,以100元的價格向韋某販賣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凈重0.11克)。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在藍某甲處查獲毒資100元及出租房鑰匙一把,從韋某處查獲毒品海洛因一包(凈重0.11克)。公安人員對藍某甲租住的出租房進行搜查時,扣押毒品海洛因七包(凈重3.49克)及電子秤等物品。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藍某乙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藍某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毒資人民幣一百元、販毒工具電子秤等物,依法予以沒收。
【律師分析】上海知名刑事案件律師分析:根據上述案件描述,被告人藍某甲、藍某乙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販賣,數量達3.6克,二被告人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積極實施犯罪活動,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刑事辯護人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對藍某甲從輕處罰的建議,是一種常用的辯護理論。而藍某乙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過刑罰,現又再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甚至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如果你對販賣毒品罪還有其他的疑問,或者想要聽專業(yè)刑事案件律師分析辯護。不妨點擊在線咨詢,聽聽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