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內容為上海刑事律師律師從三個方面解釋刑事詐騙與民事詐騙的區(qū)別是什么。
一、根據(jù)行為類別區(qū)分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區(qū)別。
在刑事詐騙犯罪案件中,根據(jù)侵犯法益的不同,可分為兩個類別:
第一個類別是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中所規(guī)定的詐騙類犯罪,主要是第五節(jié)金融詐騙罪所轄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以及第八節(jié)擾亂市場秩序罪所轄合同詐騙罪;
第二個類別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詐騙罪。
由于前述詐騙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分屬不同的社會經(jīng)濟生活領域,行為相對方的主體性質不同,所涉民事法律關系不同,涉嫌侵犯的法益不同,具體又可細分為四種情形:
一是借貸類行為,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
二是涉金融票證類行為,如行為人利用金融票據(jù)、信用卡等實施的詐騙行為;
三是市場交易行為,如市場主體間的合同詐騙行為;
四是單純的侵犯財產權行為,如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應首先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判定相關行為涉嫌侵犯的主要法益,準確區(qū)分行為類別,才能將案件置于相應的社會經(jīng)濟生活和民事法律關系中進行判斷,才能為厘清、把握相關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界限構建出正確的前提。
二、從欺詐行為的實質和效果區(qū)分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區(qū)別。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而我國刑法中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合同詐騙三類犯罪的表述中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詐騙方式等為要件;對票據(jù)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有價證券詐騙和保險詐騙則以行為人實施或具有法定情形之一進行詐騙活動為要件。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民法所界定的欺詐行為系采取對客觀行為描述性的定義方式,而刑法對詐騙犯罪的界定采取的是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定義方式,二者間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刑法增加了對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的目的進行考量的條件,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才可作為刑事詐騙予以入罪,否則只能以民事欺詐作出罪處理。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為避免將民事欺詐行為泛化為刑事詐騙犯罪,可視案件侵犯法益類別,注重強化對欺詐行為的實質和效果進行分析,以此為基礎,強化對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以充分厘清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區(qū)別。
一是注重分析欺詐行為對相對人是否構成實質性欺詐。如在涉借貸類案件中,銀行在審核批準貸款時,多關注的是貸款資金的安全性,而非貸款事由的真實性,抵押物是否真實、足額,實質上構成了銀行審核發(fā)放貸款的關鍵性指標和重要依據(jù)。
對于行為人在申貸過程中,虛構交易,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編造虛假經(jīng)營和納稅數(shù)據(jù)等行為,銀行信貸人員多屬明知,個別銀行信貸人員甚至指導貸款人完善相關數(shù)據(jù),在行為人為貸款提供了真實、足額的抵押擔保情況下,即便其實施了前述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行為,也只是為了迎合銀行對放貸主體的形式審查,而不構成對銀行的實質性欺詐,從而難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注重分析欺詐行為的效果是否僅系為了幫助行為人牟利。如在涉合同詐騙案件中,如行為人實施的欺詐行為只是為了使相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在簽訂合同前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為,通過該行為取得一定的不當利益,但對于合同標的而言,雙方均支付、取得了相當?shù)膶r,則只能認定該欺詐行為系主要幫助行為人進行牟利,而不能認定行為人通過欺詐手段非法占有了相對方的財物。
三、從刑事、民事方面區(qū)分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區(qū)別。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刑法、民法均承擔著調整、保護市場主體人身利益、財產權利和公共利益的職能。在辦理涉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案件過程中,作為一線檢察刑事辦案人員,必須準確領會刑事、民事相關立法精神,正確認識刑、民立法和程序在調處相關社會關系方面的職責分工,平衡好公權與私權、公益與私益的關系。
具體而言,在案件審查逮捕過程中,應注意調查了解刑事程序介入的時間,介入的經(jīng)過,評估案件通過民事程序化解紛爭的現(xiàn)實可能性,在被欺詐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實際挽回損失,受損社會關系和法益能夠得到及時修補的情況下,應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堅持民事優(yōu)先,督促、引導偵查機關不輕易介入、干擾民事程序的進行,強化對偵查工作的法律監(jiān)督;
在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要善于將案件置于相應的經(jīng)濟和社會環(huán)境中進行全面分析和判斷,依法審慎認定案件事實,避免簡單依照偵查機關定罪思路審查案件,同時要堅持證據(jù)裁判原則和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正確理解立法本意,避免僵化適用法律條文和客觀歸罪,從而確保案件刑民界限清晰以及三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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