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刑事律師: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區(qū)別由于開設賭場行為具有持續(xù)性、規(guī)模性等特征,因此,開設賭場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普通的聚眾賭博行為更大。
由于開設賭場行為具有持續(xù)性、規(guī)模性等特征,因此,開設賭場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普通的聚眾賭博行為更大。
靜安刑事律師:這就是《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罪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立罪名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實踐中,開設賭場行為與聚眾賭博往往具有重合之處,這也使得兩個罪名區(qū)分不易。
區(qū)分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主要應考量的因素有:
一是開設賭場罪中的賭場不論是開設者自己所有的還是租用的,一般為開設者所掌控,而聚眾賭博中的賭博場所一般不能為賭博召集人所掌控。
二是開設賭場罪中的賭博場所相對固定,由開設者提供,賭博時間也穩(wěn)定持續(xù),而聚眾賭博的地點往往是不固定的,可以由召集者確定也可以由參賭者商定,賭博一般以次數(shù)計算。
三是賭場中的參賭人員相對不固定,如同“開門作生意”,顧客總有不確定性。但聚眾賭博所邀約的對象一般為熟人。
四是賭場中一般由“老板”雇用的人員坐莊,按賭場規(guī)定的賭博方式、抽頭比例等進行賭博,而聚眾賭博的人員可以白行商定賭博方式、可以由召集者坐莊也可輪流坐莊,召集者也不一定抽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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