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中午12點許,重慶涪陵區(qū)24歲的青年賀某駕駛摩的來到白濤鎮(zhèn)等乘客。須臾,有兩個一高一矮的青年要乘賀某的摩的去石門街上,租的費15元。矮青年坐中間,高青年坐后面。當行駛到墳灣時,矮青年突然喊:“停車!”摩的停下了。此時,矮青年使勁抱住賀某的腰,高青年用匕首壓在賀某的頸子上,惡狠狠地說:“把錢交出來!否則要你的命!”被嚇得渾身發(fā)抖的賀某立即掏出身上僅有的140元錢。二人接錢后倉皇逃離。
賀某心里不是滋味,風餐露宿掙的140元錢就這樣被犯罪分子搶走了,他決定想辦法把錢“要”回來。賀某順著罪犯逃走的方向追去。當天下著小雪,雪地里出現(xiàn)兩雙腳印,他跟著腳印來到了一家小商店,店里有位老板娘。賀某有禮貌地問道:“大娘,看見兩個青年過路沒有?”老板娘答:“剛才是有兩個青年過路,我認識有個叫岳某,是焦石鎮(zhèn)人,他有個大娘在……”賀某頓時覺得有了一線希望,決心追下去。
賀某首先找到同學薛某,告訴了自己被搶劫的事情,壯著膽子說:“我要找岳某拿點錢來買教訓!”講義氣的薛某說:“看在老同學的份上,我找人幫你擺平!”后賀某又經(jīng)薛某介紹認識了請來幫忙的譚某。譚某熱情地說:“兄弟,沒問題,這個忙我?guī)投?”。于是,譚某又邀約朋友童某、呂某(另案處理)一同來幫忙。賀、譚、童、呂四人一道來 到岳某家里。賀某憤怒地指著岳某說:“就是他搶我的錢!”譚某明目張膽地對岳某的父親說:“你兒子搶劫可能要判8年刑,只要給8000元錢,我們就不送派出所,不然就……”老實巴交的老人得知兒子干了壞事感到吃驚,擔心兒子被判刑,經(jīng)過一番討價還價,岳的父親承認去借1000元來給他們。同時,岳某被逼說出了本村一起搶劫的湯某。譚某強行岳某帶路來到湯家,當時只有湯某的父母親在家。湯某的父母親聽說兒子干了搶劫的事感到驚異,心神不安。陰險的譚某趁機說:“拿4000元錢可以私了,否則送派出所。”湯的父親哀求:“我沒有那么多錢,少點!我只有一張存折1700元。”心中暗喜的譚某同意了。
于是,童某跟著湯的父親去復興信用社取回1700元,加上岳某父親借來的1000元,一共2700元,均被他們四人瓜分了,賀某只分得300元。
事后,貪心的譚某又獨自竄至岳某家里,以不拿錢就報告派出所相要挾向其要了300元。這使岳某的父親整天提心吊膽,擔心譚某又來敲詐,這樣沒完沒了怎么過日子呀!決定動員兒子去自首。岳某投案自首時,檢舉了賀某、譚某、童某等人的犯罪事實。于是賀某、譚某、童某被逮捕。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賀某、譚某、童某采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賀某、譚某、童某有期徒刑1 年。岳某、湯某,強行劫取賀某的錢,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岳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并處罰金2000元。湯某除此次搶劫外,還在重慶市豐都縣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刑2年(緩刑),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理評析】
《刑法》第274條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shù)額較大以1500元為起點至15000元以下。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所有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體,即是以公私財物的所 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是實施了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經(jīng)營人使用威脅或要挾方法,逼使其當場或限期交出財物的行為。所謂威脅、要挾方法,是指對被害人及其親屬以將要實施暴力,或者將要揭露其隱私、違法犯罪、毀壞其財產(chǎn),或者將其實施迫害、誣陷等等相逼迫,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在威脅、要挾方法上,可以是當面,也可以是通過他人轉達;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財物的時間上,可以是迫使被害人交出,也可以是限期交出。
3、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強索他人財物將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賀某、譚某、童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私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這起敲詐勒索案令人深思。司法人員問賀某:“你本是受害者,為什么要去敲詐別人?”賀某后悔地說:“我是想讓他拿錢買教訓,沒有想到我卻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早知道這是犯罪我絕對不會干。我真糊涂呀!”奉勸每一位青少年學法、懂法,受到侵害后應當及時向 公安機關報案,依靠司法機關懲罰犯罪,絕不能采用非法的手段懲罰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