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多次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怎么判?上海刑事律師通過實際案例判決進行回答,如果你還有疑問,可以找上海刑事律師詳細咨詢。
【案例概述】陳某在本市浦東新區(qū)、楊浦區(qū)、長寧區(qū)、松江區(qū)等地的多條道路上,采用騎自行車故意與多名被害人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擦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俗稱碰瓷。并在報警接受警察的事故認定調解中,以自己受傷為由向被害人索得賠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本市靜安區(qū),2014年12月23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5年12月1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敲詐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滬0115刑初315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蕾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于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間,在本市浦東新區(qū)、楊浦區(qū)、長寧區(qū)、松江區(qū)等地的多條道路上,采用騎自行車故意與多名被害人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擦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并在報警接受警察的事故認定調解中,以自己受傷為由向被害人索得賠償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證人夏某的證言,被害人朱某、任某等人的陳述、辨認筆錄及相關交通事故認定書,相關前科材料,抓獲經過,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及辯解。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陳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鑒于陳在家屬的幫助下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已退繳的贓款發(fā)還被害人。
陳某上訴提出其只是通過制造交通事故騙取他人錢財,應構成詐騙罪,而非敲詐勒索。陳還辯稱其身份證曾經丟失并補辦過,故除浦東新區(qū)的5起交通事故外,涉案其余通過制造交通事故獲取賠償款案均非陳所作,原判量刑過重,要求本院改判。
陳某的辯護人認為原判認定的49起交通事故均有陳參與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陳在本案中的行為不屬威脅、恐嚇,不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其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建議本院宣告陳無罪。
辯方還提出要求本院調取陳遺失身份證的相關信息。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檢察員評判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陳某犯有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經審理查明本案的事實及證據(jù)與一審相同。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原判鑒于陳所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已對其依法量刑。關于陳某及辯護人所提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原判認定陳某作案的次數(shù)有相關的被害人陳述及辨認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證言、抓獲經過等證據(jù)證實。
2.辯方稱陳的身份證曾經丟失并補辦過,除浦東新區(qū)的5起交通事故系陳制造外,涉案其余案件非陳所作。經查,自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先后有5名被害人分別辨認出在本市楊浦區(qū)、長寧區(qū)、松江區(qū)的多起通過制造交通事故敲詐他人錢財案為陳某所作,相關交通事故處理憑據(jù)上分別留有該陳的身份證號碼或身份證復印件,故辯方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其要求調取陳相關身份證信息的要求不予準許。
3.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證據(jù)表明,陳某熟知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碰擦等交通事故的處理及理賠等法律規(guī)定,其故意制造此類交通事故,并在自己或被害人報警后接受交警臨場處置時,利用被害人對處置結果若有異議,公安機關為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等規(guī)定,要挾被害人接受其漫天要價的“協(xié)商”,強行索取所謂賠償款。
如:被害人傅某陳述,陳稱若不賠款,就扣車、扣證,拖著不處理,看誰熬得過誰;又如:被害人文某陳述,陳稱其膝蓋做過手術,膝蓋內有鋼板,驗傷費用會較高,迫使文按陳提出的數(shù)目給錢;還如:被害人李某陳述其對現(xiàn)場處置結果有異議,民警表示要扣車,并到事故科處理,李因要用車,為避免麻煩,被迫接受陳提出的所謂賠償款。如此等等,足以說明陳通過此類手段對被害人進行精神強制,迫使其交出錢財。據(jù)此,原判認定陳某犯有敲詐勒索罪無不當之處。
綜上,原判認定上訴人陳某犯有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陳某及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